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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农业产业商会章程
2022-05-25 1619返回列表


安徽省生态农业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生态农业产业商会,英文名:Anhui Ecological Agriculture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AEAI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从事生态农业行业生产、销售、加工、信息咨询服务等相关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带动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生态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248号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提供信息、法律、技术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国内商协会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组织会员考察、交流。

(三)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四)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建言。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座谈、交流、研讨、培训活动,邀请知名学者、行业专家解读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形势,帮助会员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七)加强与政府沟通联系。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和相关业务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及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步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牌匾及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牌匾。会员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举行。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制定本会发展战略;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审批工作,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六)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各级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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